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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擅辞员工 应给予经济补偿标准两倍赔偿
编辑同志:韩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韩某入职后,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未出过任何差错。前不久,公司认为韩某负责的项目出现了差错,决定辞退他。但韩某和公司其他人员都很清楚,项目的差错,并不是韩某个人原因,而是公司领导决策失误。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应当给予韩某赔偿?
读者:汪晓竹
汪晓竹读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推卸责任,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辞退韩某,侵害韩某的劳动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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