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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摔伤 责任谁来承担?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多种因素会发生乘客受伤的情形。如果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72岁的张某搭乘公交车,在车辆行驶至路口绿灯起步时,张某失去平衡突然摔倒受伤,导致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张某认为事故发生是因为公交车起步较快,且司机未提醒其注意安全,致其摔倒受伤,公交公司应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与公交公司交涉无果后,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公交公司认为张某摔倒受伤是因为其在乘车站立时没有扶稳栏杆所导致,并非公交车起步速度较快的原因。经审理查明,车辆起步时张某正站立在车辆后门处整理物品,且没有扶住车厢内的把手、扶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障旅客乘车安全并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公交公司未保障张某在乘车途中的人身安全,应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但与此同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加强安全注意义务。案涉公交车在起步时,张某站立在车辆后门处整理物品,且未扶住车厢内的把手、扶杆,该过错行为与其摔倒受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应适当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酌定公交公司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张某个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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